
疫情影響下的企業應對之道
山東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
(一)個人取得下列情形的現金或實物,免征個人所得稅:1.按照《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規定,對于我省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理標本采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以及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各級防疫部門參加防疫工作的人員),按照各級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
2.除上述人員外,其他參與政府疫情防控任務的人員,按照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
3.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冠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
(二)個人發生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捐贈支出,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
1.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
2.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不限制物品種類和范圍)。
(三)暫緩對醫院等參與防控防疫的單位和人員開展年度匯算工作,具體開展時間另行通知。
(四)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統一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關于認真落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的通知》(魯稅個所便函〔20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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